我老公2010年1月因公出差出了交通事故,伤了大脑,失去了部分记忆,记忆力,理解力较差,现在不能工作,公司申请工伤伤残鉴定为六级,公司说按法律办事,我们要求按月发本人工资的60%的伤残津贴,公司说不能按他现有本人工资发,要下调,劳动合同在2011年7月1日到期,到期后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恳请律师援助。公司是在北京,是外企,2007年到该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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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残鉴定的结果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用、交通费、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抚慰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等,建议委托律师计算,否则可能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想详细了解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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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描述可以作出如下简单回答
首先,对于工伤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对此有什么争议不能协商,就通过仲裁维护自己权利
其次,对于交通事故,也是可以根据交通责任认定书责任的划分来向对方主张侵权责任,同时也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然后主张伤残赔偿金
如还有疑问或是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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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残鉴定劳动能力为五级、六级的要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工资是按事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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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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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须经劳动者同意。否则仍然按工伤待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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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虽然到期,但非经劳动者同意,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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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