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租用了村子公家土地,本来一直和别人签订合同,去年它们突然说要加租用费,然后经过双方协商决定少收一点,但它们说这不能写合同,所以他们给我们写了通知书,通知书上写这我们所协商的租用费和年限,但今年它们又要涨租费,不知去年这通知书起到法律效益吗?
问题补充:
现在主要是因为当时没定合同,他们说只要写成通知就可以了,通知上也写很很清楚:“给我们租用几年,租金多少都写了”所以很疑惑去年写的通知还起作用吗?他们说要重新签合同,但合同上的租费又长了,(我们暂时还没签)所以我们拿到的这通知算数吗,如果涨我们不交是否它们有权收回土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