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00年11月8日开始进入上海***有限公司(中日合资)工作,至今已经10年余2个月了,最后一次合同是08年1月1日至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单位要求终止合同(已有30人左右,工龄6-10年不等),我们在公司都没犯错,其中有3人是公司评定的优秀员工,而本人是公司某工序上的领班。对于这种情况,请问各位主线律师:我能要求公司作出什么样的补偿?请详细说明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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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因此如果合同到期后你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公司不肯签订的,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签;你不愿意再在公司工作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计20个月工资。
追问:可以默认,但是如果要主张权利的,还是要经过仲裁和法院确认。如果你确实有证据证实你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超过十年的,仲裁、法院当然会支持你的请求。建议你聘请律师为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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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公司不需签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也就是说你们只能主张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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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像你们的情况,从2008年后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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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