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审诉求:1确认与我签订的协议无效,2退还全部学习费用。理由是:一、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告女儿在我处家教学画不小心脸撞上我女儿手上铅笔,脸上刺了一个小点。
庭审中法官告诉原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叫原告改诉求为在有效的情况下解除协议,退还费用。法庭还查明是原告女儿自己撞上被告女儿,脸上的小点对行为没有影响。
原告拒绝更改诉求导致一审败诉。随即原告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并无过错,原告下来就撤诉,二审同意撤诉。
一年后原告重新以解除双方签订协议的诉求起诉到一审法院,并要求退还全部费用。理由:原告女儿在我处学画,撞上被告女儿铅笔导致重大心理影响,不能继续学习,被告提供了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家教环境导致其女儿终止学习。
一审现在已经立案。
请问,一审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了吗?注:双方协议注明原告无故终止协议,被告不退还一切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