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为夫妇,二人于2007年10月以50万元的价格买到一套房屋,后因为交通不便决定将房子卖掉。
2008年,丈夫张某出差在外时,本市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以50万元价格买下。次日,陈某将25万元送来,李某将钥匙交给陈某,李某提出,待丈夫回来,办理过户后陈某再支付25万元。后丈夫李某回家,得知该房屋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陈某,要求加价10万,陈某不同意。之后,张某为了炒股,经房屋抵押给银行,用来担保20万元银行的借款。在此之后,张某以6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之后要求陈某搬走,陈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
问:1、陈某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张某能否主张李某对共有财产处分未经其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陈某居住期间的5000元损失由谁承担
4、如果张某不能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能否拍卖、变卖已经过户的房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