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四年前收养一女婴,当时女方离异与已婚男子生的孩子。两人以一万元的价格给了我。并带有孩子的出生证明。现在双方结婚了,又想把孩子要走。以前收养时没有在民政局办理收养协议。现在我该怎么办?如果他们一定要把孩子要走,关于抚养费应该怎么算?

民事相关
2010-12-29 13:24:1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