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都是二婚,为了避免以后在经济方面出现什么纠纷,我们签定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婚前房产、存款归个人所有;婚后存款除双方共同名义的外,以个人名义存款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开支由双方共担;对外借款或借给他人钱款超过5000元以上的,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同意的,作为共同债权债务人,个人签字的借款或借予他人的钱款一旦出现经济纠纷,由其本人承担,与另一方无关;双方有赡养老人及孩子的义务。请问我们的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我老公从他朋友A处借款20万以我的名义交单位集资,后来我老公说人家要退,但收据丢失,由于当时该集资是以我的名义交单位的,于是我写申请将该款支出后打入我老公账户,并由我老公打一收到条(本意是想让他朋友A再打一收到条给我后替换出他的收到条的,结果后来我就忘记了这事,一直没跟老公要A的收到条)。结果我老公并没有把这钱给A,却把钱借给B了,现在B为了不还钱找不到他了。请问:钱当时是我从公司支的,钱也确实给了我老公,而他私自借给了B,若A起诉我老公要钱,是否会牵扯到我作为共同还款人?另外,现在我老公觉得很内疚,他说钱由他想办法慢慢还,他以A的名义给我写一张收到条,然后跟我离婚。这样A要钱就不牵扯到我了吗?若法院调查,钱是我从单位支的,打入我老公账户,我有A的收到条又不是A本人写的(假如我不知情),我能脱了干系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