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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前妻96年认识,在我不愿意结婚,她以不结婚自杀威胁的情况下与2000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和,我与05年和她提出离婚,她一直不同意,06年开始分房和分居,07年实行财务独立分开,直到2010年她才同意离婚,由于是我要求离婚,她要求我在财产上不要和她争,一栋比较有价值的房产(之前银行估价165万,实际价值200万左右)归她和儿子,她把一个他投资的连锁企业一年的利润给我作为补偿,之前我的欠款约37万由她承担,我原以为这个企业一年能够赚个二三十万,也就没和她计较,但现在的看来几乎没赚什么钱(赚的钱不超过10万,且又投资进去了这个企业),由于还有年老的父母需要赡养,所以我找她沟通,能不能等她把房子卖了,给我一点钱作为给我父母的赡养费,她不同意。 这样的情况我可以起诉他吗?另外我们婚姻登记在重庆,我们都常住广州,我们可以在广州或者我的家乡湖南起诉吗? 谢谢了!

婚姻家庭
2010-12-27 15: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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