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晚饭喝一瓶啤酒工作中,后烫伤截肢到小腿。药费45759.38元,残疾赔鋿金59966.20元,护理费62474.68,伙食费264元交通费1000元,假肢费7534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249812.56元。
问:截肢时没通知我,后我才知道,在潍坊住院20天后《潍坊人民医院能截肢》转济南医院截肢。转院我都不知道,法医鉴定4级伤残我也不知道。起诉我后从起诉书上看到的。所有数字是起诉后才知道的。2009年11月6日烫伤,当时我给原告31000元,
可好心人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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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在起诉之前申请了伤残鉴定,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了很多赔偿项目,你可以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并进行质证。你给原告的31000可以提起反诉。详情可以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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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诉,积极质证,必要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建议委托律师办理,详情可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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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已经66岁,应按照雇佣关系人身伤害补偿,酒后工作,应按照你们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其所主张的项目,如有有效单据,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承担份额应按照你们的过错,由你们双方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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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诉、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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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诉。详情可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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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上诉,详情带材料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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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帮您进一步了解案情,看是否是由于您的行为导致对方的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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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