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时候是8月20日,签了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是两个月,即到10月20日,到现在已是12月份,也早过了试用期,但公司没有给我转正也没说我适用不合格要解除我,而把我安排到别的部门,并且还说按照公司规定,我还是处于试用期,工资还是试用期的工资。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请求熟知法律的朋友帮忙,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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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使用期限应当以你们的劳动合同的长度决定.二个月,一般要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过后,他们没有解雇你就是帮你转正了,不能说转到别的部门仍有试用期,在同一单位只有一次试用期的.
工资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就是正式员工的工资了.
你可以先跟公司协商,协商不到就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再不行就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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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向劳动监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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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