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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申请法院,宣告了丈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近亲属对妻子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妻子是否还是法定监护人?是否需要先到居委会指定?还是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麻烦给予详细回答解释,谢谢

婚姻家庭
2010-12-23 13:09: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所以,妻子是丈夫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如果没有异议的,不需要居委会指定;如果有异议的,需要所在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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