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设备公司在湖北地区的销售主任,我为咸棕昆仑公司供应的天然气门站设备中,有二根用于汇集气体的汇气管,由于招标文件中对于交货期的要求,我公司在生产汇管的方式没能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生产制作,但新的生产制作方式仍然是满足国家标准的,也是招标文件中允许的,且许多的同类供货商也是这样做的,但咸宁公司验收时认为不满足标书要求而拒收,我公司只能先交货后,再重新按要求制作,现因为新制作的汇管的交期不能提前,因此咸宁公司认为我公司影响了他们的通气工作,而实际上,他们公司并没有具备通气条件,而我公司现在已送到现场并完成了与现场工程的连接安装工作,我们提出能否先作通气的准备,待新的汇管送到后我公司再免费进行更换,不会影响他们的通气时间,或者是我公司愿意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对我们的设备进行评审,看能否满足使用标准,但他们一直不同意,却一直说我们没有满足交货时间,我们怎么办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