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男方与女方领取结婚证书,5月份举办结婚酒席。婚后半年,因男方原因,未发生性生活,且经常吵架,女方于11月份查出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医生解释为一种重症精神病,经过精神病康复中心的治疗,情况稍有好转,另外,经了解,女方在高中时期曾休学一年,休学原因未知,请问这种情况男方是否能申请婚姻无效?如果离婚,彩礼及嫁妆和结婚过程中收到的礼金应该如何处理?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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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您充分的证据证明女方存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事实,则可申请婚姻无效,否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如你们婚后已经生活,彩礼恐难要回。其他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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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无效婚姻的疾病的话,可以申请无效。否则就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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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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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婚姻是无效的,但是此精神病是否是不适宜结婚疾病存在争议,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向法院起诉。关于退还彩礼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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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