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60多岁的徐女士在广州某三级医院做了股骨头置换术,现已术后17天,12月16日准备办理出院,可是复查拍片时却出现股骨头脱位,予复合后第二天又出现脱位,这么大的一个手术,说脱位就脱位吗?医生说如果再次出现脱位的话就要重新做过这个手术,从手术到现在,我们已经用了6、7万,可是医生竟然说要重新做过,家里已经山穷水尽了,更重要的是这病人忍受得了这么多次手术吗?而且还有心脏病,还要这么多的精神损失,疼痛和痛苦,我想问这是不是手术失败,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如果真的要重新做的话,我们还要不要重新自己交费,希望律师们为我们这些消费者争取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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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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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确实属于医疗事故的话则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书谷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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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应当及时要求封存病历以防医院修改!同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以明确医院应当承担的的责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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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还是要尊遗嘱继续治疗,同时收集好病历及相关治疗程序的证据,申请医疗鉴定,根据医疗鉴定结果再选择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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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医疗事故,要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来确认。如需要,可申请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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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签订属于医疗事故则医院承担所有损失并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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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