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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最取缔了一家非法行医诊所,此前我们已对其非法行医进行了两次行政处罚。该诊所依然开展非法行医活动,这一次我们按照对其已被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但检察机关认为第三次不是非法行医不予批捕。原因是我们没有发现其在诊所现场实施医疗行为。我们想问哪种情形才叫非法行医?我们认定依据是:1、这一诊所在市内很多场所张贴有医治性病的广告;2、现场发现有其非法行医者本人与房东签定的租房合同明确所租房屋用于行医;3、在其所租用于行医的房屋内发现了大量药品及诊疗器械。 难道我们硬是要等到其给患者实施诊疗行为甚至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才予认定和处罚吗?

刑事案件
2010-12-16 15:08: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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