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最取缔了一家非法行医诊所,此前我们已对其非法行医进行了两次行政处罚。该诊所依然开展非法行医活动,这一次我们按照对其已被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但检察机关认为第三次不是非法行医不予批捕。原因是我们没有发现其在诊所现场实施医疗行为。我们想问哪种情形才叫非法行医?我们认定依据是:1、这一诊所在市内很多场所张贴有医治性病的广告;2、现场发现有其非法行医者本人与房东签定的租房合同明确所租房屋用于行医;3、在其所租用于行医的房屋内发现了大量药品及诊疗器械。
难道我们硬是要等到其给患者实施诊疗行为甚至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才予认定和处罚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