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企业工作,07年10月份入职,至今有3年零一个月的工龄。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10月到期,今年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人员缩编,公司欲解决超编人手,经与直属领导面谈沟通,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充3个月工资,且已在解除申请书上签字。该直属领导同时也沟通了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电话同意。后来申请书在经过总公司审批时,总公司只同意补偿1个月工资,本人不同意。公司就以我工作主动性差,配合度差为理由,通知我每周上5天班(劳动合同签订工资为5天工资(仅1200/月),实际公司正常上班为6天,周六计入加班),因此当前工资大幅下降,目的在于逼我自动辞职,不给经济补偿。目前处于僵持阶段,请问,如何才能打破僵局,解除劳动合同并拿到本属于我的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望高手指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