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于2008年到2010在XX单位工作,时间2年半,因为迟到20分钟被罚款,罚款数额相当于2天的工资,同时调离原工作岗位,调去的岗位跟原岗位工作时间出入很大,不适合我的生活,所以本人提出离职!单位马上就批准我的离职,但在我工作这2年半期间,公司没有给缴纳过社会保险,书面劳动合同也是2010年春天才签订的,我离职后对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提出经济补偿,但公司说只是给我调换工作岗位,没有辞退我,我是自己提出离职,而且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我这样离职不在经济赔偿的范围内,我想请问下,像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给我经济补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