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于2010年11月24日在清远小市客运站正常安检的情况下,发现本人身份证号码于2006年08月07日在深圳市*法院判决抢夺他人财物刑事罪,刑期8个月.入所日期2006年8月7日,出所日期2006年11月10日.
但是本人并无犯过任何罪,都未曾去过深圳,无缘无故就被告知有犯罪记录.(本人的身份证从未遗失过,并为借于任何人)
在2010年11月29日回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北湖派出所查询刑事犯罪记录,结果发现犯罪人与本人并不是同一个人.(相片中的人,我并没见过)
1.请问此类情况在法律上是属于什么情况?
2.请问我去澄清此事途中的一切费用能否得到相应机关单位的报销吗?
3.请问此事件核实澄清之后,之前(事件发生到结束期间)对我个人的一切影响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