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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4日 孟小姐在售楼处交1万定金 签了定金协议。规定1个月交清首付。同年4月6日孟小姐到售楼处将锦绣丽都D4-2号转让给我。售楼小姐帮我们变更了姓名。只是在原收据上写了我的名字。原收据归我。又开了2万的收据。我交了3万元。同年7月29日又交了7万。共记10万。同年10月我在交钱却告知被买了。现在售楼处也没了。我们没有合同 怎么办啊?开发商卖给别人也没签合同 我带警察去证实过了。我要房子可以吗?怎么做?

房产纠纷
2010-12-01 17:20:0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可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 根据你的陈述,事情比较复杂,如果在收据上盖有开发商单位公章的话,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 协商不成,建议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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