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9年至今在单位上班。以前合同都是一年一签,2009年2月28日签了2年的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现单位人事部通知我,我的合同到年底到期,让我办理工作交接。公司这样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我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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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可以不再续约,但是会有经济补偿金,以08年为限,分两个阶段分别主张即可
单位还有没有别的过错?建议详细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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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张补偿,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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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单位已工作十年,可以要求单位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需要建议电话联系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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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单位工作已经超过10年,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或者选择请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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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从2008年1月1日至今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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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具体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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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赔偿,具体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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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办理齐全,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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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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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2月28日,你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签的话,则开始计算双倍工资。
2、你到期后也可不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而是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自08年1月1日起算,至劳动合同终止,大概就是两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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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以要求继续在单位工作也可以只要求补偿,需要根据您的年龄,和工作条件来定。如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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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依法要求赔偿,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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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