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以我和我爱人的名字申请了经济适用房,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所需要的材料,并经过审核和公示,获得了备案摇号的资格。在2008年8月底取得了选房资格,参加了当年的北京朝阳区常营经济适用房的选房,并在10日后参加了购房,并且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付了123106.00元的首付款开具了首付款发票,在2009年8月又向开发商交付了170000.00元的余款,开具了购房的全款发票。在购房合同中规定,所购房将在2010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但在今年6月以后我多次找到开发商的她们都已等通知为由不让我拿钥匙办入住。现在我们有孩子了,带着孩子老母亲,我们睡的还是上下铺,没有房子成了家里最大的问题。所以我多次找有关部门希望对我们的实际困难能够体谅并给予帮助。我的孩子在10月22日刚刚出生,房子就在眼前,就是不能住,没有房子我们也不会把要孩子的事安排出来,现在孩子出生了房子却没了,我们全家实在是接受不了。我想留住这个房子我该怎么办,我想问几个问题:1.我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和住保办有关系吗?2.我可不可以在不理睬住保办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3.在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规定中,可不可以强行收房?最坏能达到那种程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