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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事故车修好后,未告知我方,擅自选择估价公司,凭修车发票进行鉴定评估,所出具的报告也无发票做附件,举证材料里也无发票,仅凭此报告申请立案和主张赔偿,请问符合立案条件吗? 另外,因车已修好,我方也无法要求重新鉴定。我们要求对方提供发票,法官说他那里没有,发票在估价公司那里。总之,感觉原告与法官和估价公司之间有关系,到现在我们也没见到发票,这种情况如果开庭后我们不认可,法官能判我们赔偿吗? 其实,出事故后我们是想协商解决的,但遇到对方讹诈,所以协商未果被对方起诉。我们现在该怎么办?谢谢!!!

交通事故
2010-11-24 21: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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