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我借与张某50万元,并收到借条一张,后又借与他5万元,又收到借条一张,后来我资金紧张,向对方要求先还我5万元,张某说,暂时没钱先等等。当时我很生气,后来又连续催他几次,终于有一天,张某在路上说有钱,可以支付给我5万元,可是当时我没有带借条在身边,张某允诺我写张收条:今收到张某人民币5万元整。过了一段时间,我自行将张某的借条5万元自行毁掉。后来,到年底张某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给我,我如期收到。可万没想到的是:张某手持5万元收条,说多还给我5万元,应该给我45万元,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应退还给他5万元,对着这条白眼狼不知如何是好?如果上法院我如何维护自已的权利?这收条在法律上能成为对方有力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