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在石家庄开发区“加洲阳光”买的房子,交房时交了一年的物业费,我们装修后就一直没有住,我听说空置房只收取百分之二十的物业费,可我们第二年又去交物业费时,物业管理人员以没有接到上面的文件为由,说不能办理,必须交全款。我想知道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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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规定自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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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有此条: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此条例2010年3月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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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