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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2009年10月签的,到2010年10月10到期。合同到期前我提出让公司交四金(符合条件的外来城镇户口,以前是交综合保险)。一周后公司回复说不同意交四金,仍按以前的综合保险交,我不同意。期间双方都没有提到签合同(因为合同上会写明要交金),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仍在公司工作,但没有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刚好超过一个月了)。 请问,我是否可以: 1. 以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2. 不提前30天通知单位,随时离职? 3. 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赔偿?如果可以,是否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 4. 我需要收集那些证据来维权? 谢谢~~

劳动纠纷
2010-11-16 12:24:3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不可以,但是你可以主张从2010年11月10日开始的双倍工资。2、你可以以公司未依法交纳社保为由即时离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你可以即时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因单位存在违法之处,所以你们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交社保、发放双薪差额、支付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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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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