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我借朋友30000元,口头协议年息为10%,欠条上并未写,2010年8月份他曾起诉我,并未开庭,当时他说利息可以不要,只要还本金,2010年11月10号我收到法院传票,要求还利息加本金39600元,利息我是否可以拒还?诉讼状说要求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我是否可以拒绝出诉讼费用?A4纸打印的诉讼状时间可以手写更改么?我没有经济能力还款,如果败诉会有怎样的处罚?
-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若拒还利息,应举证证明对方曾经允诺不要利息;诉讼费用通常是由败诉方承担,如败诉不能拒付;可以手写更改,但一般做法要在更改处加盖手印,败诉可能会由法院强制执行,如无银行存款,可能会执行你的其他财产,如车辆,房产等
-
建议来电或来所咨询,以利于维权。
-
问题挺复杂的.
-
此种情况,应当委托律师出庭。
-
你好!
1、像你这种情况,建议直接找律师进行面谈,以了解相关事实情况,并给你提供好的法律建议。
2、败诉的话,法院会强制执行你,可以进行拘留,也可以对你的账户进行冻结等等。
3、希望你能直接来电咨询,这样会比较清晰些。
-
你好!
建议直接来电咨询,因为目前的情况,对你非常不利,可以在电话里面进行详谈。
-
你好!
1、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有的费用需要你承担,但有的费用不需要,需要分情况对待,建议带着相关的材料,直接来律师事务所进行面谈。
2、如还有其他方面的细节问题或者疑惑,可以随时咨询联系。
-
建议找律师当面咨询,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
查看全部8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