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0日,在员工食堂吃完晚饭,在下楼梯时不慎摔倒,造成脚部骨折,于2010年10月4日开始恢复上班,单位在11月10日以本人在上班时间喝酒为由,提出中止与本人的合同,此时我提出工伤鉴定,可否?(骨折期间所有费用都是单位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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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在受伤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根据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有可能构不成工伤。无论工伤与否,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或者程序不合法,你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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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且可以同时提起仲裁要求回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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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认为是工伤,应当先提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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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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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还在合法期限之内。
同时单位无权以你喝酒为由终止合同,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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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