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处无宅基地平房数间,于1993年购得,并有村长开据的收据一张,供两位老人居住至今。最近房屋老化日趋严重,有坍塌之虞,故而决定翻修。但因客观原因需要推倒墙壁重砌,而此时,村委认为93年购买的只是砖瓦,倒了不能重建(不论任何原因)。另一方面,几经交涉,村委的最后让步是:同意修建供老人居住,直至老人不再居住,则充公村里所有。另:收据有原本小队队长签字,并无具体说明只是建筑外壳等之类词眼。原文为“收款事由:卖3大间麻姑房连西边1小间连树头”不知我购买的这处居所,在法律上是否允许推倒翻修?以及最后是否有所有权?(此处有注册的门牌号多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