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电子厂从7-8月份开始和我们合作,当时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月结30天,但是应该客户到了付款日期却一直找各种理由拖欠,后来我们追的比较紧,客户终于答案在开给我们一张美金支票,并且只按6.8的汇率开的,当时我们也不想因为一点小额度的汇率差的问题,所以就同意以6.8的汇率开的我们的支票。本以为把支票给公司去入账就OK了,谁知后来,该客户通知我们公司财务说是这个支票有点问题,叫我们去换个支票,但是我们拿过去换的时候,客户说这个支票开完了,叫我第二天过来,次日下午3点钟过来后,就一直等到了晚上约9点左右,老板娘一直说老板出去拿支票了。没有结果,当时我们觉得有点不对劲了,后来在客户的会议室和其它几个供应商商量明天上午一早就过来,5号早上,我们过来后,却发现楼下上百个人在那里,一打听原来都是供应商。耐声电子厂已经是人去楼空,生产车间门紧闭,办公楼空空如也,办公电脑也不见。当时有两个两个台安在前台维持,我连忙通知公司的领导,他们下午过来看了一下,又回去了。这天我等天了晚上8点钟才回去,也没有什么结果,警察说叫我们一部分人去法院一部分人去经侦大队。6号我也去了经侦大队把所需要材料都准备好了,就回到自己上班的公司。这时公司的领导告诉我,询问了一些基本情况后告诉我,这笔损失的费用要由我全部来承担。我做为公司的业务员,拿的提成也只有3%,要我承担100%的损失合理吗?如果公司执意要这么做我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