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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因肠穿孔住院,医院做胃切除手术时撕破脾脏,在未告之患者及家属时切除了脾脏,后发生纠纷,经医学会鉴定,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轻微责任,患者未在15日内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后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依司法程序就医疗责任、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进行鉴定,法院依司法鉴定程序由法医做出了鉴定,院方在医疗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6级伤残、后期每月500元,庭审时,院方提出依照2003年20号最高法院解释,法院无权依司法鉴定程序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只能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请问,法院依司法鉴定程序由法医做出的鉴定是否有效,我朋友该如何维权,请多指教。

医疗纠纷
2005-03-16 20:20: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这个问题实在难以回答。就连刚刚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未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鉴定作出规定。因此高法03年20号解释是有效的,法院难以对自己的委托作出合理解释。
     如何维权?我的观点:1、穷尽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即申请再次医疗事故鉴定。
      2、对已有的医学会鉴定进行质证。主要是从医学和法律角度对责任程度进行质证。
  • 你好,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是合法的。新的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要到十月份才实施。再说实施后也不可能是医学会垄断医疗技术鉴定。
    如果你在起诉时就没有以医疗事故为由,就不是《通知》说的医疗事故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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