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3月到一家私人企业上班,9月底辞职。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上保险,每天上班9个半小时每周休息一天,也没有法定节假日可言。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应该让他赔偿哪些费用?我的工资每个月都不一样,如果要是算每天多出的加班费用和法定节假日的费用应该如何算?(例如五一)是按当月的工资÷一周天数(是否去掉每周的休息日?),得到的每天的工资再×相应的倍数,还是只按照最后一次的工资计算前几个月的加班费就可以?如果我任职没到一年那每天的加班费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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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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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4月至9月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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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要求单位赔偿您6个月的双倍工资的未支付部分;加班费(平日加班1.5倍,周六日双倍,法定节假日3倍);2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要求补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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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