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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骑女式摩托车带三岁的儿子于2010年下午5点四十在回家的路上,我直行时,我右边的一辆电瓶三轮车在没有任何左转信号暗示的条件下向左转,我和我儿子被撞倒在地,导致我的右脚受伤和摩托车砸坏,他没伤人和车,交警叛他是主要责任,我是次要责任,脚我自己医,车自己修跟他没关系,因为他的是非机动车。这样合理吗,我不明白,请您帮我看看,法律真有这样的规定吗。

交通事故
2010-10-29 23:44: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现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交警对法条的理解有失偏颇,既然认定费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而法律并没有规定非机动车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非机动车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