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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与一香港女孩在成都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几个月后,找不见女孩了,目前想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民事相关
2010-10-29 22:38:2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
  • 1、可以在男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2、将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的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因此,你可以向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离婚。具体事宜可电话咨询律师。
  • 可以在成都的法院进行起诉离婚。
  • 在原告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若需帮助,请直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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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