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在山东济南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科技公司。公司注册时是用的朋友的父亲和我的名字注册的。朋友的父亲是法人。但是我在此家公司只做了一年就离开济南了。之后公司运行的不好。所以就牵扯到借债的问题。但是欠款都是在我离开公司后产生的行为。因为是朋友的关系,所以我还是让朋友用我的名字继续运营着公司。如果将来有追讨欠债的问题,会不会影响到我?我是不是在法律上要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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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责任,最好进行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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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和股东没有关系,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作为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一般也不会适用“人格混同”的情况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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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借的款项不是以你个人名义而是以公司名义借的话,你个人不需要另行承担责任,只是在出资限额内承担。但是如果在运营公司时借的款项是以你个人名义借款的话,你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你是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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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下去你是要承担责任的;你可以脱离开,具体可直接联系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咨询或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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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