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在08年开始租房子的,当时签订了1年合同,后来我有住了两年,最后一年即2010.5.14租到2011.5.13,交了一年租金,当时就打了收条,没有写合同,
我2010年10月17日告知我不住了,要搬走,请退房租2010.11.13-2011.5.14共计6个月房租,他应该退给我吗,我打电话协商他只说他找到租房再说,一直这样拖着,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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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退还你多缴纳的6个月房租。
因为你未签订后一年的租房合约,属于不定期租赁。
建议你还是以和房东协商为主,协商不成也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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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来说,租赁六个月以上的应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没有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要求你搬出房屋但应该给你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时,你的房屋租赁费用应该退还给你,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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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应该为不定期限租赁,出租人有权要求你搬出房屋,但是应该给你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时应该退还你多缴纳的房租。具体可以面谈或者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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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合同约定能否退,如果没约定,你需要补偿对方找新租户的损失才能退,因为你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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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属于不定期租赁,你可以要求返还剩余资金,但因你违约,你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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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退还你多交的租赁费,建议与房东好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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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