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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合同将依照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解释和履行”。但在纠纷解决条框中约定“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应有国际商会仲裁院在香港且用英语进行”。请问两项约定有无矛盾?谢谢

其它综合
2010-10-29 14: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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