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合同将依照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解释和履行”。但在纠纷解决条框中约定“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应有国际商会仲裁院在香港且用英语进行”。请问两项约定有无矛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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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后者属于争议解决条款,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如果涉及合同纠纷则应当适用后者;而前者仅涉及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解释和履行问题,仍按约定进行。建议您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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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条款,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如果涉及合同纠纷则应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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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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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国际贸易中可以选择法律及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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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适用中国法律并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语言为中英文。如果实在不行,在仲裁地选在香港也行。否则将来你们的仲裁成本将非常之大,本律师专业从事国际仲裁法律事务,具体可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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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