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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2年31日三年期劳动合同到期,连续工作16年,后因怀孕,哺乳,生病一直到2008年1月18日单位以公证的形式给我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我先于2008年1月2日以EMS方式向单位递交了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合同期后一直在原岗位原单位工作,直到2008年1月18日。请问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合同纠纷
2010-10-17 22:12: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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