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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在没有签订务工合同的情况下和包工头口头定下务工约定,10月1日正试开工。 10月2日下午民工在工地施工(因天冷砖太湿造成墙体不稳)的时候在墙体倒塌.在墙体倒塌之前旁边力功喊墙倒了,此民工从跳板上跳下(2米多),墙倒了没有砸到民工但是民工因为墙体倒塌从跳板跳下的时候造成腿粉碎性骨折(右腿),包工头立即送与医院并交了治疗费用。(民工家属问治疗费用是谁拿的包工头说是知己拿的) 民工家属质询过医生,医生说:“民工还要在次手术将腿里的钢钉、钢板取出,在这期间没有任何的生活与工作能力。康复后也不能即使的上班挣钱养家!必须在家休养大概一年左右才有工作能力”。 我想知道这一年中民工的务工费用从那一方出。在法律上有没有强制的条文,老板是否有责任,在法律上应该给与多少赔偿? 民工在医院治疗期间是由家人护理家人是否能拿到护理费用和务工费用?这个费用又是那一方出?务工和护理费用应该给多少在法律上是否有明确的条文? 民工每天的收入在300元左右,在这一年当中的务工费用是否可以按这个为标准出?

损害赔偿
2010-10-15 09: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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