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好,我于2010年3月购买房产一套,因为当时急于办理贷款按揭,购房合同是先签的字,再由售楼部填写的各项内容,结果我拿到的时候很多条项直接是X叉掉了。(购房合同是由峨眉山市房管局提供的统一合同,但是内容需要自己商定填写。)目前,因为开发商资金问题,房屋建设存在很大的问题,而且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2010年6月30日)已经3月有余,考虑到开放商的信誉度不高,我想做退房处理,但是在查询了网上的一些案例后,我发现,我的合同中对延期交房的条款只约定了违约金的赔付,而对于退房的处理也是直接叉掉了。我想咨询各位大侠,我这样的合同属于开发商欺诈吗?我们这个楼盘100多位业主都遇到可这样的问题,在当初签订合同时,因为开发商的各项借口,都是先签字后再对合同内容进行填写。我想知道这样的官司我打了,能赢吗?没有约定延迟交房能否退房,超出3个月的,可以申请退房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