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10年10月5日经朋友介绍将所属一套房屋卖于买方,因当时考虑到朋友关系,又因我的疏忽大意没有了解该房屋的实际市场价格,签订协议时成交价格较低为32万元,后来周边人说房屋明显过低,经咨询,房屋评估价格应在45-48万元之间,我感觉确实差价较大,现在想反悔,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可否以房屋成交价与市场价格明显违背或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另:1.我已于10月12日找买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对方要求必须承担协议中规定的20%违约金。 2.此房为婚前购房,产权证为我本人姓名,但在婚前财产公证中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合同纠纷
2010-10-14 17: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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