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是当地乡政府,欠我伙食费累计7万多,时间长达三年。经县人民法院判乡政府的还款日期他们没有给我,现在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乡政府还是不给钱。请问我现在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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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现解答如下:
1、如果法院执行局不进行执行,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政法委督促该法院执行庭;
2、就你所讲,你应该积极向负责执行此案的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财产线索等情况;
3、《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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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