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病人在做第一次手术前,家属签同意书,手术做完后病人一直在重症监护室里面,医院没有让家属见到病患本人,后因手术位置血管渗血,医院以抢救为明又相继给病人实施了开胸两次(请问医院再次给病患做开膛手术以抢救为名,没有让家属签字同意——需要告知家属吗?这两次“抢救”算手术吗?),但均为告知家属,直至病人血管破裂死亡,抢救无效,这个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吗?医院赔偿方面?请麻烦你给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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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委托律师封存病历,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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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申请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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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才能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详细可来电咨询,也可带齐资料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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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建议详谈以更好的维护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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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社会呼吁“紧急手术无需家属签字”但终究没有获得立法通过。应遵守现有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且签字。
但仅凭上述违规操作并不能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要综合分析死亡的原因及因果关系,即过错是否直接造成死亡,最终应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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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