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七年,女方有自己的店铺,小本经营,期间六年男方对其店铺有提供辅助性帮助,2009年开始因感情问题男方没有再在经营店铺上提供帮助,但是依然与女方同居,七年间男方家庭及其所有开销均由女方支付,女方有一儿一女,应女儿高中大学开销大,还要赡养四个老人,所以七年下来并没有多少存款,而且现在因政府拆迁,店面也没有了,双方现在想要分手,男方要求女方支付六年来的他所付出的劳动报酬,请问这六年的收入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但是钱已经被男方和女方家庭共同花销了,女方家庭花销比重大,请问女方还要不要支付男方要求的工作报酬呢,如果要,需要支付多少呢?六年间店铺月收入约为4000元。
急,希望得到各位朋友的专业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