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新城买房(小高层,2楼),合同上写有阳台,附件房屋平面图也明确标注,但在验收房时却没有阳台。同时,旁边盖的门面房房顶紧贴着窗户,并于窗台平。
合同第十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部门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但卖方从未通知过,直到今天我们去验房才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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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并可以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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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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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