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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日照的一个分公司2位员工今年8月离职,现在发现他们在我们分公司对面开了一家店,经销同类产品,原本员工离职自谋出路无可厚非。但是,我们的主营的产品是医疗器械,属于许可经营,必须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以及专业人员,要先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再工商注册,期间至少3个月筹备时间。目前,我们在当地药监局网站上已找到她们领取许可证前公示的信息,验证了我们的怀疑,她们确实是在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办理了自己的公司。另外,我们手上还有一些她们在职期间寄往我们竞争对手(进行窜货)以及产品供应商的原始快件单据(该供应商不是公司的合作伙伴,我们有理由认为她们擅自将公司的用户订单寄往供应商进行牟取私利。)  尊敬的律师,我们对这件事的处理态度以及事件本身的处理结果对全公司意义重大,我们非常想知道现在公司该如何去维权?从哪儿下手,是不是该先到公安部门报案,告她们“挪用公司财务罪”?假如我们的员工都有这样的行为,那公司就惨了。我很想听听您的意见。

损害赔偿
2010-09-30 17:03: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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