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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以劳务派遣形式与我市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派遣到建行银行XX市分行工作。2010年9月1日我与建行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因为我所在的城市算是3线城市,外资银行近些年来的比较多。我想跳槽但是在与建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竞业协议”。建行人力部告诉我如果跳槽需要赔偿2年的工资(也就是在劳务派遣期间所发放的工资),但是我感觉我2010年9月1日才与建行签订正式合同,如果补偿我也只能补偿这1个月的工资。不知我的想法是否正确?

其它综合
2010-10-08 09: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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