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于2004年初签协议共同投资设立A化工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该协议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甲乙实物(主要是机器设备)作价7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300万元出资;(2)由甲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物;(3)公司成立后由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次年3月,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某工容器制造场订立买卖合同。约定:(1)化工容器制造场向A公司出售A公司生产线上所需要的特种反应炉两套,共计500万元;(2)2005年9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30%的贷款150万元于8月31日前支付,货物验收时支付50%,剩余20%最迟于2006年2月1日前付清。2005年6月,甲向有关部门递交了A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8月25日,甲以A公司名义支付了首付款。9月,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甲即以A公司名义与化工容器制造场进行了反应炉的验收并支付了合同规定的款项。截止2006年4月1日,共计付款400万元,尚欠100万元未付,由甲以A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甲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由于字数限制,未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