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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人于2004年初签协议共同投资设立A化工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该协议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甲乙实物(主要是机器设备)作价7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300万元出资;(2)由甲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物;(3)公司成立后由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次年3月,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某工容器制造场订立买卖合同。约定:(1)化工容器制造场向A公司出售A公司生产线上所需要的特种反应炉两套,共计500万元;(2)2005年9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30%的贷款150万元于8月31日前支付,货物验收时支付50%,剩余20%最迟于2006年2月1日前付清。2005年6月,甲向有关部门递交了A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8月25日,甲以A公司名义支付了首付款。9月,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甲即以A公司名义与化工容器制造场进行了反应炉的验收并支付了合同规定的款项。截止2006年4月1日,共计付款400万元,尚欠100万元未付,由甲以A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甲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由于字数限制,未完!!!

合同纠纷
2010-10-05 15:32:1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2005年6月,A公司申请设立,同年9月,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在此期间,A公司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可以从事公司设立所必需的交易活动。
    2、公司设立过程中从事的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归属比较复杂。在公司设立成功的情况下,公司设立所必需的交易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直接承担;非公司设立所必需的交易活动,分两种情况,公司成立后追认的,由公司承担;公司不追认的,由发起人连带承担,而不能直接由公司承担。
    3、根据您的陈述,特种反应炉两套属于A公司生产线所需要,该交易活动可视为属于A公司设立所必需,因此,该债务由A公司承担并无不妥。即便该交易不属于A公司设立所必需,因A公司在成立后对反应炉进行验收、支付部分款项,并出具欠条,该行为可推定A公司认可该债务。况且,甲为A公司董事长,欠条虽仅有其个人签名,因甲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系代表公司行为,化工容器制造场可以“职务代表行为”主张由A公司承担该债务。
    综上,化工容器制造场主张A公司承担该合同债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然,若A公司认为甲违反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可以起诉甲追究其法律责任,但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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