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份我买的房子,这个小区分南北两个开发商,当时售楼小姐说南区地皮被抵押了,北区的没有抵押。并且说拿钥匙后1年内办理房产证。交完钱后签合同,合同上有一条注明此宗土地已作抵押,没有抵押期限,光有土地使用期限。在办证一条写的是开发商365天内将办证需要的资料提交房产管理部门,违约一栏:双方协商解决。现在超过合同期9个月了,没有拿到房产证,大家到政府询问,通过信访办协调,开发商写了个简单书面材料承诺2010年底还完贷款土地解押,明年4月份将办证材料交上。现在小区居民想和开发商打官司:1)追回各项开口费每户一万多元(据说有文件这块应该在房价里包含,属于重复收费)2)办证已违约9个月,要求赔偿违约金 3)要求尽快办理房产三证。请问:1)这官司能不能打?2)啥时候起诉合适?3)有效起诉时限多长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