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在公司未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上是否有支持员工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条款呢?我仔细看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员工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里没有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款,但实施条例的第六条这样规定,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按双倍工资计并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签订的,企业应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支付补偿金。在网上,我也有看到未签劳动合同员工不能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因为法律无条文支持。未签劳动合同企业违法是肯定的,只是劳动者该如何解除劳动关系呢?实施条例第六条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如果劳动者写一由于公司未和本人签合同违法在先,故本人提出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给公司后即停止工作,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提请劳动仲裁,除提出双倍工资的诉求外,可否提出经济补偿要求?实施条例的第六条规定好像只能提出一项要求啊,求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