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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家工程机械公司的业务员 ,07年4月与一家河南公司签订机械供销合同,约定当年7月份交货,合同额为216万元,河南公司4月份将30%定金打入我公司帐户,我公司在7月份将机械加工完毕,屡次电话催促河南公司办款提货(发货前须付至合同总额90%),该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办款业务,也未提货,一直拖到09年6月,本人给河南公司发一书面函,限期2周内办款提货,否则将对改批机械自行处理。12月份,本人又电话询问河南公司的情况,并说到如果不提货,我将另行处理,河南公司的人当时同意我自行处理。10年3月我公司将该批机械设备作处理,损失约60余万10年6月河南公司突然电话说要提货,并来人洽谈,由于本人不知公司在处理设备时损失60余万,在和河南公司洽谈时,只向该公司索要了15万元的机械重新处置费用,并与河南公司起草了一份原合同的补充协议,本人签字,并未盖公司章,对方未签字。后来知道公司损失60余万,于是不想履行该补充协议。并用快件寄给对方一份撤销通知,以本人未获单位授权的名义取消该补充协议。对方签收。如果双方对簿公堂,将会出现什么结果?那份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刑事案件
2010-09-25 16: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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